为了规范教学行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杜绝和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内涵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和教学过程中,缺乏责任心,违反或不执行教学规章制度及管理工作职责,对教学工作、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 根据在教学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学院将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两种。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 ㈠ 一般教学事故 ⒈上课无故迟到,中途随意离开课堂或提前下课; ⒉上课没有讲稿或授课提纲,在课堂上出现混乱、错误; ⒊教学进度与授课进度计划规定无故相差4学时以上; ⒋无故不按时进行辅导答疑; ⒌未履行手续或征得有关领导和部门同意,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 ⒍监考不认真,导致考场出现混乱现象; ⒎实验课准备不认真,严重影响实验正常进行; ⒏毕业设计(论文)准备不充分,严重影响毕业设计(论文)进度; ⒐各类实习实训无故不按大纲规定和实习实训要求进行,擅自改变实习实训进度; ⒑确系指导教师要求不严,在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进行中,致使学生出现违纪事件; ⒒教师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 ⒓因漏订、误订教材而影响学生正常上课; ⒔承担命题任务,没有按规定时间送至试题或试卷有严重错误,而影响考试; ⒕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 ㈡ 严重教学事故 ⒈课堂教学内容有同党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散布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言论; ⒉无故旷课(含迟到10分钟、擅离课堂达15分钟以上 )、监考缺席(含迟到10分钟、擅离课堂达15分钟以上 )、调课未补; ⒊上课接、打手机; ⒋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更改学生考卷,影响公平、公正评分; ⒌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损坏或丢失,价值达1000元以上; 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致使无人上课; ⒎侮辱、打骂、体罚学生。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⒈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教务管理部门报告,各级教学组织的负责人对教学事故知情不报,应列为事故责任人,并按同级事故处理,当事人瞒报或报复事故发现人,加重处理,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并积极弥补过失,挽回损失,可减轻处罚。 ⒉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主要在本系(部)批评教育,提高认识,—学期内累计三次—般教学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⒊对于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主要或直接责任者要写出书面报告,在所属系(部)做出检查,并扣除4课时津贴;学年考核不能评优。 ⒋凡出现两人(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教研室、系(部),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⒌对于坚持错误,态度恶劣者,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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