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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工作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28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领导,提高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效能,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央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三条 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行政工作。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学院党委集中主要精力抓好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学院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五条 党委要力戒包揽行政事务,充分发挥行政领导的作用,支持院长和行政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教学、科研、后勤、三产及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党委的职责
第六条 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支部(总支)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 党委负责研究决定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学院改革和发展等重大问题,保证以 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调配、考核、奖惩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围绕党委和学院的中心工作,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发挥他们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十二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学院党委要自觉接受纪委的监督,支持纪委对党员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定期听取和研究纪检工作,充分发挥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第十三条 加强对稳定工作的领导,维护校园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对知识分子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同时积极引导、严格要求。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 做好统战工作。
第十六条 党委会主要议决范围:
(一)传达学习中央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研究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学院干部队伍建设、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以及中层干部的任免、调整和奖励。
(四)讨论决定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发展、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分配政策的调整;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政策和原则;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等。
(五)审定校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六)讨论决定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和统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讨论决定稳定工作方面的问题。
(八)其它应当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党委的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党委的议事形式,主要采取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
党委(扩大)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党委(扩大)会的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党委书记主持党委(扩大)会,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党委在对工作问题进行研究决策时,要严格按照议事程序进行。凡提交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会前要由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出具体意见或方案,必要时提交书面材料。提交党委(扩大)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党委工作部负责收集汇总,由党委书记确定。所议重要问题,会前要互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充分酝酿,不能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十九条 党委(扩大)会中的重要行政事项由院长提出,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由院长组织实施。党委在讨论审定学院行政工作重大问题时要充分尊重院长的意见,并积极支持院长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条 党委(扩大)会议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要畅所欲言,积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进行讨论,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予重视,认真考虑,吸收其中合理的成份。重要事项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作出决议。
会议决议、决定一经形成,个人就要无条件服从,并按照各自分工坚决执行;要严格党的保密纪律,与会人员对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党委(扩大) 会议决定的事项,明确由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实施的,党委工作部负责督查、催办;党委(扩大)会议在有成员缺席情况下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工作部负责通知缺席人员,使其了解并贯彻执行党委决议。遇有特殊情况,需紧急处理的重要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负责解决,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四章 党委的自身建设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委成员要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方针、政策的学习,努力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
党委中心组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党政领导。党委中心组学习召集人为党委工作部主任。党委中心组每两周坚持半天时间集中学习。学习时间一般不准请假,不处理其他工作。做到学习有记录、有笔记、有考勤。中心组学习不能开成研究和部署工作的会议。党委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要拿出一篇学习心得文章或论文。
党委中心组成员学习要有计划、重实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要将干部理论培训与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结合起来。要保证党委中心组的学习质量。
第二十二条 党委要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在党委内部要充分发扬民主,发挥集体的智慧。党委书记要善于听取和集中委员的正确意见,适时形成决议,党委书记要切实负起责任,防止未经充分讨论就轻率做出决定或议而不决。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后,根据党政职责分工,分别由党委和学院行政组织实施。书记负责对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工作组织实施,院长负责对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领导班子成员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合作。班子成员在个人职权范围内要善于发现问题,独立负责地处理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要自觉维护党委一班人的团结和统一,提高党委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党委成员要坚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学期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党委组织部、党委工作部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也应通过开展个别谈心交换思想,认真做好会议准备。会上要以诚相见,坦率交换意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 坚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制度。党委成员要坚持好领导值周制度。
党委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努力为师生员工办实事。
值周期间,坚持做到“六个一”:听一次课、出一次早操、参加一次升国旗仪式、去一次学生食堂、检查一次学生宿舍、到一个基层单位调研。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重要问题要随时向党委书记或院长报告;参加值周的人员为学校党政领导、党政机关处室长;党委工作部负责值周工作的安排、组织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 坚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廉洁自律制度。党政领导要认真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廉洁自律的文件精神,遵守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率。党政领导每年在职代会上述职述廉一次,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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