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其它 > 体系文件 > 体系文件

 

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是华北石油学校,始名为华北石油七·二一工人大学和华北石油技工学校,创建于1976年10月8日。

1978年7月,经河北省革委会和石油部批准,在原华北石油技工学校基础上成立华北石油学校,隶属石油工业部和河北省双重领导,以石油部为主,华北石油会战指挥部负责具体领导。1981年7月8日华北石油会战指挥部改名为华北石油管理局,自此,学校隶属华北石油管理局。2000年2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按属地原则,学校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由河北省教育厅移交给天津市教委管理。

2004年1月,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华北石油学校的基础上正式成立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TIANJIN PETROLEUM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洼

邮政编码:301607

学院网址:http://www.tjsyxy.com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有权变更住所地、网址等。

第四条 学院是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学院机构性质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条 学院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管理和指导学院开展各项教育活动,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第七条 学院以石油和化工类专业为主,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并举,机械、电子类专业协调发展,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强化素质教育,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学院由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举办和管理。学院举办者依法为学院提供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党政负责人,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和考核,支持与鼓励学院推进办学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院事业发展。

(一)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 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3. 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4. 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5. 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6. 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8.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9.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10.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11.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12.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1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学院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

2.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 依法接受监督;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内部治理结构

第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一节 党委

第十条 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

(一)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发挥党支部(总支)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研究决定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干部任免、人才使用、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项目安排、资金使用、评价评奖等,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4. 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在师生员工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5.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调配、考核、奖惩和监督工作,讨论决定学院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6.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院教师及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7. 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职代会”),支持他们围绕党委和学院的中心工作,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8. 学院党委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纪委的监督,支持纪委对党员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定期听取和研究纪检工作,充分发挥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9. 做好统战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党内外知识分子和各民主党派服务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积极性。

10. 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养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师风。

(二)学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三)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四)党委书记对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维护稳定等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安全环保工作承担重要责任,同时履行分工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一岗双责”。

第十一条 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党代会”)

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总结本届委员会的工作,安排部署下一届委员会的主要任务。选举新一届党委和纪委领导班子。

第十二条 学院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党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长

第十四条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行政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行政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办学事务。

(四)依照学院有关规定聘任、解聘教职员工和对教职员工实施奖惩。

(五)依照学院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

(六)筹集办学经费,组织制订和实施财务预算方案,保证学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七) 组织对系(部)及行政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价。

(八)向学院职代会报告年度工作。

(九)遇有紧急情况,决定实施法律许可的校园安全应急措施。

(十)对学院维稳信访工作履行党政同责职责,对意识形态、党风廉政等工作承担重要责任,对安全环保等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同时履行分工职责范围内其它工作的“一岗双责”。

(十一)其它需要由院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院长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评议、评审、咨询和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职能部门、系(部)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同时,学院根据需要委派或邀请部分企业专家、青年教师担任特约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二)审议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审议学院学术政策性文件,指导学院科研和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审议学院专业与岗位评聘的学术标准和办法,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聘任资格。

(五)审议决定学术道德规范,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受理学术争议。

(六)完成学院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学院职代会,作为学院教职员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职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职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节 教学系

第二十条 教学系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二十一条 在学院的领导下,教学系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和阶段性计划,制定教学系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报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具体负责教学系教学与行政管理、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材建设、学生管理及本系职工管理;参与招生、就业及生源基地建设等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在国家政策法规和学院制度,开展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

(四)依据学院经费管理办法自主支配办公经费,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资产。

(五)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和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学系党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教学系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教学系重要事项;支持教学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

(四)领导本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党组织的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教学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七)学院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学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机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各系党政联席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成员由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教学系主任是教学系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系的行政工作,通过教学系党政联席会的形式对教学系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教学系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对主任负责。教学系实行系务公开,主任定期向本教学系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学系设立工会委员会、团总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在教学系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并接受学院相关组织的指导。

第六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院学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院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代会代表由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院学代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学院学代会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节 其他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院工会为学院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按时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及时调整、改选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条 学院所属独立建制的部、所、馆、中心等机构,由学院依其职能赋予相应的职责和职权。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设立各类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临时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根据国家能源战略发展和石油工业产业转型、技术升级等对人才的需求,坚持立足油田、面向行业、贴近经济、服务企业、兼顾当前与未来、突出特色的思路,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调整和设置专业,不断推进专业建设与改革。

第三十三条 学院着力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保障体系建设,推进素质教育。

第三十四条 学院积极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课程,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重构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建立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规范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探索工学交替、项目导向、任务驱动、订单培养、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重视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增强教学过程的开放性和职业性,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不断深化教学方法改革,实施案例教学、启发引导等现代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三十七条 学院利用自身人才优势,按照企业需要开展企业员工的岗位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素质。

第三十八条 学院制定科研规划与年度科研计划,为开展科研提供必要条件,对取得的科研成果及时组织交流与推广。

第三十九条 学院鼓励教师及所属单位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并鼓励同兄弟院校、厂矿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四十条 学院以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不断加强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组织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建设,持续完善教育教学各主要环节的质量标准和评价指标,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等进行监控和评估。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院的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用聘任和奖惩的首要标准。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四)在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四)关心、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双师型”教师资格认证体系,研究制订学院教师任职标准和准入制度,调整或辞退不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教师。

第四十六条 学院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工作学习经历和科技开发服务能力,重视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教师的继续教育,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与教学能力,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申诉和救助机制,为教职员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学籍、在本院注册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等,获得就业、创新创业教育和服务。

(四)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及其改革等提出建议,参与学院教育教学的改革、管理及监督。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院坚持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加强党团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学生党团员,依据共青团章程适时召开团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法制定学生管理、学籍管理、奖惩、资助等规章制度,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

第五十四条 经学院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建立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团委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与各种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与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帮扶救困机制。

 经费、财务、资产、后勤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九条 学院健全财务预算、绩效管理、经济责任、信息公开等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十条 学院财务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六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院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按规定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学院资产负有保值增值义务。

第六十四条 建立集中采购的管理办法,对学院的资产采购活动进行管理。对资产的采购、日常管理、处置实行全程控制。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把好工程、设备、物资、服务质量关。

第六十六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院名、院誉和院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七条 学院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天津市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院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接受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科学规划基本建设,按规划内容确定建设项目,优化校区功能布局,改善办学条件。

第七十条 学院坚持依法合规,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

 监督和保障

第七十一条 学院重视过程监控,加强教学评估,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教育行政部门监督评价为主导,学院自评为基础,社会广泛参与的教育教学评价保障体系。在评估过程中要将毕业生就业率与就业质量、职业素质养成、专业和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顶岗实习落实情况以及专兼结合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等方面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七十二条 重视学院领导班子的能力建设,增强战略思维和科学决策能力,把人才培养质量作为学院领导班子的重要考核指标,把学院的发展重心放到内涵建设、提高质量上来,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从严治教,规范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招生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维护稳定,保障学院稳健发展。

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七十三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机构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帮助。

第七十四条 学院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紧密联系行业企业。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和专业指导委员会,吸收企业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参加、参与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符合社会发展和行业实际。

第七十五条 学院积极开展境内外学术、教育交流与合作,根据办学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境内外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

第七十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与定点扶贫。

第七十七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八条 学院与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法人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九条 校徽:

校徽.jpg

校徽整体为圆形,外圈为学院名汉字手写体和英文字体,内圈基本色为红色和黄色,取中国国旗基本色并体现石油和天然气的行业办学特点。中心上部“TJ”字母,“T”变形为锤头,“J”变形为人形,寓意师生追求知识、磨砺技能,体现职业教育特点;红色椭圆和圆点代表经过学习与锻炼,最终达到新的顶点;中间三条曲线寓意知识的海洋,“1976”为学院前身成立时间。整个标识的中心象征着学院坚持石油特色办学,乘风破浪、再创辉煌。

校旗:

校旗.jpg

 校旗是学院形象传播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印有中英文校名及徽标。标准组合的尺寸与比例,在实际制作中应严格遵守。旗帜规格:旗帜按尺寸分为1号(2.88米×1.92米)、2号(2.4米×1.6米)、3号(1.9米×1.2米)、4号(1.2米×0.96米)、5号(0.96米×0.64米);旗帜底色色值为:PANTONE: 50%Proc.CyanC, CMYK: C50。

校训:尚德砺能

校风:求实、勤奋、和谐、创新

教风:德之泽众、教之有方、能之达人

学风:厚德、敏学、砺能、笃行

第十一章 章程制定与修订

第八十条 学院章程的制定及修订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学院举办者审核,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学院党委会提出或由院长、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提出章程修订案,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启动章程的修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院党委。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3142号 津教备:0087号   学院地址:天津团泊洼  邮编:301607 联系电话:022-29000406 022-29000650/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