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
章 程
二○○四年一月制订
二○○七年十一月修订
二○一○年四月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学院的管理,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院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名称是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是TIANJIN PETROLEUM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
第二条 学院住所是天津市静海县团泊洼。
第三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类型是全额拨款类,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438万元。
第四条 学院的举办单位是华北石油管理局。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学院的宗旨是培养高等专科学历技术应用人才,促进科技文化发展。
第六条 学院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高等专科学历教育(石油工程/石油化工生产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等);
(二)相关科学研究、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学术交流;
(三)相关社会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的决策机构是: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学院内部人事任免;
(六)研究审定学院投资计划;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院院长由华北石油管理局任命。
第十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和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正确履行职责,共同完成办学任务。
第十一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的具体职责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学院院长为学院的法人代表,行使学院法定职权,履行学院法定职责。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持院长办公会议;
(二)拟定本院的发展规划、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和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或解聘教师以及学院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奖励或处分;
(六)拟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经费预算方案;
(七)保护和管理学院,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八)制定并实施本院的招生计划;
(九)学院党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院长的年度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院内教职工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学院提出的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院级管理人员,根据华北石油管理局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选。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以相关岗位培训、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为辅,同时可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的办学条件,承担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天津市地方经济、油田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院办学条件,确定办学方向、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制定年度招生方案。
第十七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以教学为中心,强化素质教育,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学院坚持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紧密联系行业企业。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和专业指导委员会,吸收企业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参加,参与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符合社会发展和行业实际。
第十九条 学院着力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保障体系建设,推进素质教育。
第二十条 学院积极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课程,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重构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建立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规范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院大力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积极探索工学交替、项目导向、任务驱动、订单培养、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重视实验、实训、实习,增强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融“教、学、做”为一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虚拟工厂、虚拟车间、虚拟工艺、虚拟实验,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不断深化教学方法改革,实施案例教学、启发引导等现代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利用自身人才优势,按照企业需要开展企业员工的岗位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素质。
第二十四条 学院制定科研规划与年度科研计划,提供必要的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对取得的科研成果及时组织交流与推广。
第二十五条 学院鼓励教师及所属单位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并鼓励同兄弟院校、厂矿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五章 教师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教师资格制度、职务聘任制度、考核奖惩制度。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任务;
(二)指导学生课内外学习和开展第二课堂活动,考核学生学业成绩;
(三)开展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五)到企业顶岗实践,积累实际工作经历,提高实践教学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院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改革人事分配和管理制度。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双师型”教师资格认证体系,研究制订学院教师任职标准和准入制度,调整或辞退不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教师。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教师聘任制,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学院重视聘请行业企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到学院担任兼职教师,逐步加大兼职教师的比例。
第三十条 学院定期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业绩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受聘上岗、晋升工资和实施奖罚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院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工作学习经历和科技开发服务能力,重视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教师的继续教育,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与教学能力,依法保护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及其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高度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加强党团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学生党团员,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全日制学历教育招收对象为高中、中职毕业生,学制三年,考试合格,经学院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生要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科学文化素养,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具有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在获得学历文凭的同时,还应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按国家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家庭困难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或减免学费。学院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院支持和鼓励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这些活动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制定学生管理、学籍管理、奖惩等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并完善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机构,建立学生思想品德评定制度,定期对优秀学生和班级进行表扬或表彰,对违纪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七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学院具体经费来源为:
(一)财政补助收入为天津市财政全额拨款(业务费、公务费);
(二)事业收入为学生学费和学生住宿费。
学院按天津市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办法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学院接受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捐助。学院按国家规定办理捐款交接手续,并按协议或有关规定使用捐助款。
第四十一条 学院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严格财经制度,建立工作报告、考核评估和年度审计制度。财务工作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遵守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提高教学投资效益。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学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学院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50%。
第四十四条 学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院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学院重大财务支出必须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学院年度财务收支使用情况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 根据《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学院审计制度,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学院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加强学院资产管理,制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充分发挥教育资源的效益,防止学院资产流失。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校办产业实行企业管理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校办产业要为学院的实践教学和学生实习提供条件。
第五十条 学院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第五十二条 学院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举办单位同意学院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院重视过程监控,加强教学评估,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同时要吸收用人单位参与教学质量评价,逐步形成以学院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在评估过程中要将毕业生就业率与就业质量、“双证书”获取率与获取质量、职业素质养成、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顶岗实习落实情况以及专兼结合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等方面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五十七条 重视学院领导班子的能力建设,增强战略思维和科学决策能力,把人才培养质量作为学院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把学院的发展重心放到内涵建设、提高质量上来,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从严治教,规范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招生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维护稳定,保障学院持续健康发展。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五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29日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