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08]23号资产设备管理办法通知.doc
  

津油院字[2008]23

 

关于印发《资产设备管理办法》的

     

 

院属各单位:

    《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资产设备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OO八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管理    办法    通知                 

  送:学院党政领导  院长助理                         

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8年4月17

                打字:牛爱民          校对:李自强

(共印35份)

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资产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华北石油管理局设备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受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简称油田公司)委托,学院对国有资产具有管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并具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条 国有资产为全民所有财产的总称。学院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凡是属于油田公司(含国家、集体公司)、天津市教委和学院自筹资金的投资,各种拨款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二章 资产设备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院财务处和后勤服务处为学院资产设备管理的职能机构。学院的资产设备实物管理由学院后勤服务处负责;账目管理由学院财务处负责。实行分级管理,院属各单位各部门要有一名领导负责资产设备管理,设一至两名兼职资产设备管理人员,

各教研室、班(组)的负责人是本系室、班(组)资产设备管理负责人。

第五条 学院财务处和后勤服务处在学院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负责学院资产设备管理工作,指导下级资产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资产设备管理工作的技术措施。

第六条 学院后勤服务处负责产权管理、设备管理、资产租赁;财务处负责资产折旧计提、经营收益考核监缴、资产评估等方面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全部纳入产权管理范围,并在油田公司指导下,学院财务处、后勤服务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 院属各单位在撤、并、转或改变经营性质实施时,必须向学院财务处和后勤服务处申办资产变更登记;职工调出、内部调动时,必须由各单位主管资产设备的人员组织办理资产的移交手续;各单位领导变更时,必须在学院资产部门组织下,办理资产设备移交手续。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和流失。

第九条 凡涉及学院产权争议与纠纷(包括调拨、调剂、分配)一律由学院资产设备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处理。严禁不经过资产设备管理部门许可,私自转移、转让出租、出售学院国有资产。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国有资产在油田公司所属单位之间调拨时,以油田公司下达的国有资产调拨单及凭证作为调整资产的依据。在学院内部调拨时,凭学院后勤服务处开具的资产调拨令到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在各单位内部进行资产保管人变更时,要及时变更台帐上的保管人。

第十一条 院属各单位对占有的国有资产只有使用权,并要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完好率、利用率。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资产的实物要明确保管人,明确责任,严格实物收发、转移手续,及时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三条 资产实物管理实行永续盘存和年终财产清查制,做到名称、类别、编码、规格型号、数量、制造厂家、出厂日期、购置日期及存放地点清楚。即要查明使用情况和闲置资产的状况,也要查明亏赢原因。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要制度化、标准化,使用的固定资产达到管理定岗、保养定人、存放定位、资产定牌的“户口化管理”标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台帐管理制度。学院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帐;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后勤服务处按学院各单位设置固定资产分户明细帐,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六条 对实物资产(单件在5002000元之间并能单独使用的小型设备及其它来源未转资产帐的实物资产)的管理,已报废资产的管理,与固定资产的管理相同,后勤服务处另建台帐管理。也要作到帐、物相符。

第四章 资产设备的更新、改造、验收与安装

第十七条 财务处和后勤服务处资产设备管理人员会同有关单位管理人员,依据学院发展的需要与实际情况,拟订资产投资建设计划,由主管领导召集设备管理有关人员讨论通过,经院长批准,上报油田公司。

第十八条 设备改造计划,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拟订,由主管领导召集设备管理有关人员讨论通过,经院长批准,上报油田公司。

第十九条 对新购设备的验收,财务处和后勤服务处资产设备管理人员要到现场,按资产清查的要求,逐项登记核实。并按技术协议进行验收,按装箱单清查零部件,工具、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其中技术资料交综合档案室存档,备件移交使用单位,随机工具随机保管。建立工具卡。开箱验收发现质量问题,要向厂家联系索赔。

第二十条 设备安装要在技术人员(包括厂方人员)指导下,按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合格后办理使用移交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章 资产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设备操作、维护的检修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交接班制度及安全操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多人操作的设备实行台机长制,单人操作的设备由操作者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与保养规程,防止设备超温、超速、超压、超负荷使用。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准确掌握设备技术状况,认真填写设备运转、保养记录。

第二十四条 使用压力、变电设备,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定期检验和维修。动力、起重设备要加强维护、检查、和预防性试验。

第六章 设备的保养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贯彻“保养为主,修理为辅”的方针,降低修理实效,实行强制保养制度。各类设备的保养间隔时间,执行设备操作规程、保养规程及设备出厂说明书。使用单位资产设备主管领导依据设备保养规程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保养。防止超保、漏保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 设备的修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减少事后修理。设备的修理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后勤服务处汇总并制定修理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落实经费,并组织实施修理。

第七章 闲置、封存、报废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闲置资产是指连续停用一年以上,在使用并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闲置期间可入资产保管,不能入库保养的要由原单位进行保管。对闲置资产必须妥善保管,保持设备齐全完好。

第二十八条 资产停用半年以上但仍还使用的设备,可申请封存。对封存资产要封存核收入库或就地封存,对封存资产不准擅自起封使用。

第二十九条 报废资产是指完全退出使用,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报废的资产,使用单位每半年向后勤服务处上报一次报废资产表,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报废资产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向上级申请报废,然后由财务处上报油田公司财务处。

第三十条 经上级批准报废的资产,各单位要完整的交学院资产库或指定地点或原地封存,未经同意不得私自转换、对外租借,私自拆件。入库要严格验收,对缺少零部件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经同意报废的资产,委托具有法律效力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制进行评估,按油田公司规定的有关程序对外处置。

第八章 油水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是使用油水的机动设备,都要选用符合设备要求的汽油、柴油、润滑油、水。积极推广使用新型长效防腐、防垢、防冻液。

第九章 设备事故管理

第三十三条 设备事故分类、性质、损失的计算及处罚执行油田公司的有关规定。发生事故后要及时通知后勤服务处设备管理人员,并填写事故报告,认真分析原因,做到“四不放过”。

第十章 资产设备管理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四条  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提高设备的现场管理水平,强化职工队伍素质为目的。学院每年年底检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  资产设备考核项目:

          帐、物相符;

          设备保养及使用情况、修理费用;

          基础管理工作;

          机修实效;

          现场检查;

第三十六条 学院将资产设备考核列入学院年终目标管理量化考核范围,管理工作好的,设备管理一项得满分,不合格单位不得分,对严重违反资产设备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致使设备非正常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根据情节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设备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设备档案,设备档案要及时填写,要求齐全、清楚、整齐、准确,设备档案由后勤服务处保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11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和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国有资产调拨制度

附件2: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经营和租赁制度

附件3:国有资产核算制度

附件4:资产清查制度

附件5:资产转资和验收制度

附件6:固定资产对外处置价让制度

附件7固定资产报废制度

 

 

附件1

国有资产调拨制度

 

1.国有资产在全院范围内进行调拨转移、产权变动、外借等,必须经过后勤服务处、财务处办有关手续,严禁私自转移资产产权、出售或外借,凡违反上述规定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对主要责任者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2.国有资产对外实行有偿租赁和转让,对内实行无偿调拨。

3.国有资产在内部调拨时,由调入单位到后勤服务处办理内部调拨手续方可进行。资产调出单位必须见到盖有资产管理公章的调拨单后,才能移交实物,并保证设备完好,原机附件、专用工具及技术档案资料齐全。

4.凡有偿转让、租赁、合资或内部承包的需报后勤服务处,经学院上报油田公司有关处室审批,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资产评估后方可签定合同或协议书。

 

 

 

 

 

 

 

附件2

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经营和租赁制度

 

1.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合作、经营和租赁活动时,由学院后勤服务处出具论证材料交由油田公司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签定或协议书。

2.凡用于对外使用,经营和租赁的国有资产要由油田公司设备管理处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办理办法组织评估,

3.国有资产必须是闲置不需用或经上级业务部门批报后的方可租赁。

4.用于对外使用,经营和租赁的国有资产,由学院后勤服务处进行帐面处理并注明实物去向。

5.在进行对外合作,经营和租赁时,必须备齐合同、协议书或其它具有法律效能的文本后,方可进行实物转移。

 

 

 

 

 

 

 

 

附件3

国有资产核算制度

 

1.固定资产核算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执行《华北石油管理局会计核算办法》,并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及帐薄,进行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2.学校固定资产核算必须按照会计制度和资产核算程序搞好固定资产核算工作,按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学院设立“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净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等会计科目,并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分类明细帐、分户明细帐进行核算。

4.各单位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台帐,作到帐、物与学院核对一致。

5.固定资产帐面价值按《华北石油管理局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6.已入帐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随意变动。

①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定价资产。

②现已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③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④将固定资产部分拆除。

⑤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7.学院财务处要按年、季、月向油田公司财务处上报所要求国有资产各类报表。

8.学院内部固定资产调动时,必须见学院后勤服务处的资产调令,方可移交实物并进行财务处理。对学院调出调入的资产,必须见财务处调令方可进行实物移交或接收,并进行帐务处理。

9.转让或出租资产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并上报油田公司财务处产权科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10.报废资产须经学院、油田公司审查和正式批准后,方可销帐。

11.新购建的固定资产必须经学院后勤服务处资产验收签章,并经财务处审批方可入帐。

 

 

 

 

 

 

 

 

 

 

附件4

资产清查制度

 

1.学院资产清查每年进行一次,采取专业人员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2.资产清查要作到不重不漏,不留死角,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并查明所清查出来的各项帐外资产、丢失和毁损资产的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3.凡清查出来的资产应归国家所有的,都纳入到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严禁将国有资产划为集体或个人所有,同时也不可将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划为国家所有。对有争议的资产,要积极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国有资产清查要作到: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状况、制造厂名、出厂年月、起用时间、企业编号及存放地点清楚。

5.对清查出来的闲置资产要按类分清技术状况,进行造册,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油田公司资产处,在油田公司内部平衡利用。

6.在清查中,对资产盘赢、盘亏、资金损失或挂帐以及各种潜亏问题,按国家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或制定处理方案。

7.清查后,按资产重估价值,相应的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调整应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总值和折旧率。

附件5

资产转资和验收制度

 

1.凡符合规定的国家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方可转为固定资产,否则不可转为固定资产。

2.凡未经后勤服务处资产验收和签章的新购建工程项目,拒绝转为固定资产。

3.在转资前,学院后勤服务处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对实物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单一式四份(后勤服务处、财务处、使用单位、及档案室各一份)。新设备在验收前,任何人不得随便开封、拆卸或改造,如有上述现象而造成不良后果,将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并酌情给予处罚。

4.后勤服务处对实物验收后,要填写资产增加审批单,并与验收单一并交于学院财务处,再由财务处上交油田公司财务处审批再做资产完成。

5.验收合格后,后勤服务处出具盖有学院资产章的学院内部资产调令,交予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才可使用。

 

 

 

 

 

附件6

固定资产对外处置价让制度

 

1.固定资产必须是闲置不需用或已批报废并经学院领导及上级业务部门批准的方可对外处置价让,任何单位都无权自行处置。

2.需要价让固定资产的一方必须持有本单位申请报告和证明书。

3.对外处置价让固定资产的各种手续必须齐全、完整,签定固定资产价让协议,并到油田公司设备管理处交款才可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4.凡有偿价让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由油田公司设备管理处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组织资产评估后,方可价让处置。

5.固定资产价让后要及时销帐,并登记好所价让固定资产的去向。

 

 

 

 

 

 

 

 

附件7

固定资产报废制度

 

1.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标准,由使用单位提出,并填写申请报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①使用已达到效用年限或使用年较长,损坏严重或风化变质,失效无修复价值。

②属技术淘汰,无配件来源,使用性能不适应生产需要,无修复价值者。

③已行驶五十万公里或经过三次大修理的,耗油量超过原厂规定20%以上的国家明文规定的淘汰的或因意外事故(翻车、撞车、烧毁等)造成主要总成及零部件大部损坏的车辆。

④由于新工程需要,经上级批准需要将原房拆除另建者。

⑤ 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非常事故造成损坏或损坏严重的,无修复价值者。

3.国有固定资产报废,既要慎重,又要敢于处理,确系丧失社会使用价值者,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后,向上级业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4.报废资产申请一式六份,事故资产报废,附有关事故报告单六份,由使用单位填写并有主管领导签字、盖公章。后勤服务处按规定报油田公司“报废申请清单及明细分类汇总表”,上报油田公司财务处。

5.报废资产,必须完整、齐全交到指定地点,房屋报废拆除必须上交残值。

6.各单位资产报废待上级部门审批后再由后勤服务处给与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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