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08]24号合同管理办法
  

津油院字[2008]24

 

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OO八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管理    办法    通知                 

  送:学院党政领导  院长助理                         

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8年4月18

                  打字:孟兰          校对:赵林东

(共印35份)

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合同管理,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辖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管辖合同为:

    1.购销合同;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维修工程承包合同;

    4.货物运输合同;

    5.物业管理承包合同;

    6.保险合同;

    7.财产租赁合同;

    8.加工承揽合同

    9.供水、电、气合同;

10.其他各类合同。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院合同统一归口学院办公室管理。

第四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合同管理职责范围:

    1.认真组织学习《合同法》,坚持贯彻落实《合同法》;

    2.核查本学院范围内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合同经办人配合),并对院长负责;

    3.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合同经办人配合);

    4.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

    5.负责贴制合同印花税(财务处配合);

    6.及时登记合同台账(财务处配合)。

    第五条 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

    1.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并起草合同。

    2.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 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 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 双方具有履约能力;

    4) 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 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6) 草案交上级主管领导前需经审计、财务、法律等有关部门审核。

    3.凡须有关部门和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

    4.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切实执行。

    5.向上级通报履约问题。

    6.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五章 管理程序及权限

    第六条 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经院领导同意方可成立。经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后,在学院办公室盖章,必要时可请律师审核,工商部门鉴证。

    第七条 除油田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条 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经办人及时通知合同事务主管。

    第九条 合同事务主管协同经办人对合同变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函电作出处理,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条 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事务主管,不得自行决定免罚。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协助商不成,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合同事务主管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通知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章 合同章和合同文本保管

    第十三条 凡订立,变更,解除的经济合同,应当使用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正本由学院财务处保存,学院办公室、合同经手人留存合同复印件。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合同正本保存。

    第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对生效的合同,建立档案,及时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调阅手续调用。

第七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岗位的目标管理指标和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学院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2.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未尽责尽力的;

    3.合同经办人,管理人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

    4.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5.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财务处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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