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HBYT 39-009-2009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学院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闲置报废资产管理与处置程序、收入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税费管理、表外资金管理、债权债务管理、内部结算管理、票据管理、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  术语及定义

采用华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体系文件中所涉及的术语及定义。

3  风险

采用公司体系文件中各种管理办法涉及的风险。

4  职责

学院财务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后勤处负责设备的管理、矿区服务管理站负责基建维修项目预算的编制及计划的下达、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配合学杂费用的收缴。按公司体系文件中规定的职责,根据我院对各处室的职责分工,各单位和各部门各负其责学院成立清欠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任组长,主管财务副院长任副组长,负责对清欠工作决策与布置;下设清欠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其成员由财务处、院办、人事劳资部的机关人员组成,负责具体事项的办理。

5  管理内容

5.1预算管理

5.1.1 基本原则

   按照公司下达的生产经营指标,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以学院的业务发展计划为依据,以教学为中心,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学院各项经营活动收支全部纳入预算范畴,并实行预算的全过程控制。

5.1.2 预算的编制

根据学院下达的经费指标分别编制本单位的预算,上报预算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批后,必须严格执行

5.2 资金管理

5.2.1严格按学院要求上报年度、月度资金预算,没有按时编制上报预算的单位,视同无资金支出计划,学院一般不予调整和付款。如遇突发事件或上级特批专项维修及投资项目需要用款的,需写用款申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财务科长签字后上报公司(矿区)财务处审批,待审批后方可用款。

5.2.2资金审批额度:单笔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资金须本单位领导审批签字后报财务处核批;单笔支出在1000-5000元以上的资金须主管院长审批签字后报财务处核批;单笔支出在5000-20000元以下的资金须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签字后报财务处核批;单笔支出在20000元以上的资金须院长审批签字后报财务处核批;单笔支出在50000元以上的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下发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方可实施。

5.2.3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学院实行每日“零”现金余额管理,不得超出使用范围提取大额现金挂帐。

5.2.4 学院维修、基建项目对外支出款项,实行上报审批办法,原始凭证上需由项目主管及主管财务院长、院长审批同意,财务科长签字财务方可付款。

5.2.5 不相容岗位分离,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别由专人保管。

5.2.6 学院本部对外支付款项,按学院资金管理审批额度由主管院长、主管财务院长、院长审批同意,财务科长签字后方可付款。

5.3  固定资产管理

5.3.1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维护逐一落实到责任人,明确使用人保管、保养和维护职责,实行管理定岗、保管定人、存放定位、资产定牌的“户口化管理”方法。

5.3.2  在用的固定资产,应以具体使用人为保管、保养和维护责任人,对于房屋建筑物等,谁使用,谁保管、保养和维护,对于各种设备,原则上以使用人员为保管、保养和维护责任人。

5.3.3  闲置的固定资产,闲置的房屋建筑物按原归属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保养和维护,临时闲置的设备按其原归属,确定责任人进行保管、保养和维护,没有归属的由设备管理部门(后勤处)负责保管、保养和维护。

5.3.4分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卡片和保管折,按物登卡,一物一卡,按物填折,一个单位一本保管折,做到帐、卡、折、物相互一致。

5.4 闲置报废资产管理

5.4.1欲闲置报废的资产需上报学院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待批准后需将闲置报废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资产状况、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相关信息按公司规定填表后上报学院财务处,财务处编制资产报废审批表,经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后报公司主管部门。

5.4.2要建立闲置报废的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准确掌握数量状况等,做到帐物相符,废而不缺。

5.5收入管理办法

5.5.1学杂费采取按年度集中收取;采取封闭结算的由财务处定期开具发票收取,其他款项由各主管单位负责收取,不得截留,及时上缴学院财务处,财务处开具收据或正式发票。

5.5.2各单位负责和本单位有关的往来单位款项的签认工作。

5.5.3各主管部门要及时有据的预计该项目的总收入和总成本,并及时上报财务处。

5.6 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5.6.1 费用报销审批按5.2.2条款执行。

5.6.2 机关管理费用:实行费用切块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

5.6.3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由矿区管理站归口管理,负责购置和发放。

5.6.4公务电话费的管理:各办公室公用电话严格按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对个人公务通讯费用,由人事组织部提供有关名单,学院办公室按标准制定发放表,经院长审批后,每月发放一次。

5.6.5业务招待费的管理:按公司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由学院统一切块主管领导控制,学院办公室登记,超支自负。

5.6.6修理费用管理:学院维修项目由矿区管理站负责编制年度维修计划,报公司和公司矿区服务部审批。学院投资的维修项目,由矿区管理站负责编制维修计划方案,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形成学院文件下发执行。

5.6.7外雇工费用的管理:用人单位要建立外雇工费用使用台账,详细登记用工数量、用工金额、工作内容,向学院财务处提供相应的合同、身份证号等资料及时办理结算。

5.7税费管理

5.7.1为关联交易和其他单位提供劳务,按公司规定开据发票。

5.7.2因提供劳务取得的普通服务行业发票,水费、电费等按公司税务管理办法执行。

5.7.3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各相关处室积极配合,提供相应的合同、身份证号等资料。。

5.7.5 其他税费的计算、上缴等按公司税费管理办法执行。

5.8表外资金管理办法

5.8.1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5.8.2 表外资金实行授权审批管理,按5.2.2条款执行

5.8.3 表外资金报表,每月上报学院财务处一份。

5.9 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5.9.1对于当年形成的应收类款项,各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回收欠款。

5.9.2预付性质的款项未经学院领导审批,不得发生。

5.9.3备用金管理:职工因公出差办事借款,返回后一周内冲帐还款。超过一周的由主管院长审批,将审批意见交财务处,超过一个月的由院长审批,将审批意见交财务处,无特殊原因的从个人薪金中扣回。无特殊原因超过三个月的,视同挪用公款论处,上报学院及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5.10学院内部结算管理

5.10.1学院为承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设备、劳务、水、暖、电等,按公司统一的价格,实行内部结算。

5.10.2承包单位和个人结算严格执行承包合同。

5.11各种票据的管理办法

5.11.1 学院财务处负责各类票据的领取、登记、保管、使用和注销,各单位不得私自印制任何收款票据。

5.11.2对外埠提供的产品及劳务服务,所需开据正式发票时,必须经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后,到学院财务处办理。

5.12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

5.12.1 按照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制度及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学杂费收款、工程及维修项目等内部控制制度。

5.12.2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集团公司颁布的《会计手册》,搞好

会计核算。

5.13  以上未包含的财务管理规定均按公司体系文件规定执行。

          

编写部门:财务处

人:赵林东

人:李凤杰

人:李书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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