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课程成绩考核评价方式、方法改革的具体措施以及成绩考核评价的组织等。
本办法适用于各教学系(部)和专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教高[2006]16号文件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3 术语及定义
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课程成绩考核评价体系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凸显高等职业教育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目标,以就业为导向,走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工学交替的发展之路,结合我院实际,深化成绩考核评价改革,架构以学生为主体、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评价体系。
4 职责
4.1 教务处是学院课程成绩考核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各专业全部各类课程成绩考核评价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审查。
4.2 教学系(部)负责本系(部)各教研室所担任课程的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
4.3 各教研室负责本教研室担任课程的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落实。
5 管理内容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凸显高等职业教育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目标,以就业为导向,走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工学交替的发展之路,结合我院实际,深化成绩考核评价改革,架构以学生为主体、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课程成绩考核评价体系。
5.1 课程成绩考核评价体系改革的必要性
目前,我院课程成绩考核评价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5.1.1 考核方式、方法单一。成绩考核评价基本上是期末终结性考试,缺乏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过程的监测;考试方式基本上是闭卷,主要考察对知识性、理论性内容的记忆和理解,缺乏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综合考察,难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5.1.2 考核内容有局限性。考核内容局限于教材、笔记或作业,没有突出对学生能力的考核,对技能训练重视不够,也没有根据专业的特点突出个性化培养,未能充分考虑到职业需求、专业目标定位、课程类型以及职业技能要求等因素,不利于实现“教、学、做”一体化。
5.2 成绩考核评价方式、方法改革的具体措施
5.2.1 校内考核与校外考核相结合
教育部教高[2006]16号文件指出:要重视学生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校内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探索课堂与实习地点的一体化。因此,应重视考核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对学生实践技能的考核,充分发挥评价的激励作用和导向功能。
一体化课程的考核评价:对于教、学、做一体化,实践、知识、理论一体化的课程,采取学习考核与工作考评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方法。平时考核占考核评价成绩的30%,校内期末考试占考核评价成绩的40%,校内外实践考核占考核评价成绩的30%。其中,平时考核成绩由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学习表现构成。
校外实习课程的考核评价: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企业)的实习情况的综合评价和实习单位(企业)成绩认定由企业完成。学院指导教师负责根据学生的实习报告、实习手册、个人鉴定表、实习单位考核认定表进行评价。实习单位(企业)评价成绩占课程成绩的70%,学院指导教师评价成绩占课程成绩的30%。
5.2.2 课程类型不同,考核方式、方法应有所不同
职业基础课程:可增加开卷考核内容;可采用专题研讨、答辩、情景模拟、社会调查、撰写论文等考核方式。
职业技术课程:重点考核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含课内实验课程的考核评价:平时考核占考核评价成绩的30%,校内期末考试占考核评价成绩的40%,课内实验考核占考核评价成绩的30%。
职业技能课程:重点考核学生对职业岗位群所需的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的掌握情况,应根据相关的职业资格的内容要求组织考核。
实训课程的考核评价:教师根据学生在实训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学习表现对学生进行评价,占考核评价总成绩的70%;实训报告占考核评价总成绩的30%。实训报告成绩也可由实际操作考试成绩替换。
职业素质拓展课程:根据课程特点,改革考试方式。
5.2.3 成绩考核评价内容的改革
成绩考核评价内容应从考核理论知识为主转变到考核职业素质能力、职业技能为主;应重视学生作品、产品、策划和工艺编制成果等的考核。
5.2.4 考核形式多样化
成绩考核评价以多元化考核评价方式开展,注重实践考核。成绩考核评价包括现场实际操作考核、课业或作品评价、闭卷笔试评价、开卷笔试评价、情景测验、论文报告评阅、口试、学习过程资料评阅等多种考核方法。
5.2.4.1 不同课程类型应采取不同的过程性考核形式。
平时作业考核是根据学生完成重要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评定成绩。
平时学习表现考核是根据学生的出勤、学习态度、课堂表现评定成绩。
阶段性考核是在单元教学结束后测试学生,测试方法有笔试、口试、答辩、实际操作、项目制作等。
大型作业考核是通过完成一个较大型的综合性作业来考查学生应用、分析、综合的实践能力或技能。
实践性项目考核主要是对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进行的,学生应提交实训报告、实习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等,但应重点考核基本技能、专项技能、综合技能、技术应用能力等。
5.2.4.2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结果性考核应增加口试、答辩、实际操作的内容;应增加对协作组、团队小组等的整体考核;应吸收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单位的考核意见。
5.3 成绩考核评价的组织
教务处负责学院各专业全部各类课程成绩考核评价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教学系(部)负责本系(部)各教研室所担任课程的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教研室负责本教研室担任课程的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落实。成绩考核评价标准是对课程能力目标的分解和量化,每门课程必须根据教学大纲制定成绩考核评价标准。
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考核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反映了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也反映了教学水平。为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加强考核管理,严格考试要求,严格考场纪律。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每学期都应进行考核。
5.3.1 考核方式与命题
5.3.1.1 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笔试可用闭卷或开卷形式。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
5.3.1.2 社会实践、实习、课程设计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可采用考查方式进行。考查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A)、80-90(不含90)分为良好(B)、70-80(不含80)分为中等(C)、60-70(不含70)分为及格(D)、60分以下(不含60)为不及格(F)。
5.3.1.3 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其覆盖面要广,能涉及基本内容和要求,着重考核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试题应有不同层次的要求,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难度较大的试题应占适当数量,以便区分不同水平的学生。试题的分量要根据考试时间而定,试题的叙述必须清楚,避免出怪题、偏题、含糊不清的题。
5.3.1.4 教学内容、学时数、进度相同的课程一般应实行统一命题考试。各门课程都应拟定内容不同、而分量难易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经教研室、系、领导审批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指定一套为正常考试用题,一套为补考用题。命题的同时,应订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5.3.1.5 试题一律由任课教师按学校统一规格用电脑打印,校对无差错后,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交教务处印刷装订。监考教师于考试30分钟之前到指定地点领取。对未能按要求提交试题的单位,要给予全校通报。
5.3.1.6 试题从命题到考试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露,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5.3.2 成绩评定要求
5.3.2.1 实行教研室集体评卷制度;教师对阅卷要认真负责,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实事求是,做到公正公平。
5.3.2.2 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包括平时听课、作业、讨论、实验、测验等方面的成绩),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约占30%。
5.3.2.3 任课教师应在评定成绩的同时,填写考试质量分析表。各门课程的成绩,一般应为正态分布。如有不正态分布,系主管领导应抽阅试卷,分析命题和评分情况,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分析报告。若命题符合基本要求,而评分有过松或过严的情况,应及时纠正。
5.3.2.4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一式二份填入《学生成绩登记表》。成绩要求在考试结束后两天内评好其中一份《学生成绩登记表》并连同试卷送交教务处。一份《学生成绩登记表》交教研室保存,评卷登分过程必须认真复查,避免出现漏评、漏记、错记和合分的差错。
5.3.2.5 考试成绩由教务处向学生公布。学生不得向教师打听评卷情况和成绩。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学生对评分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系办公室提出,经系主任同意后,指定班主任与教研室主任一起查阅试卷,如确有错需要更正的,任课教师应把情况、更改分数填入审批表,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送教务处更正备案。不办手续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不予承认。
凡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参加补考,作弊学生应注明“作弊”字样。期末考试的试卷,由教务处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5.4 考试组织工作
5.4.1 每学期的最后一周为全校集中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口试时间每人不超过15分钟。教师不得自行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考查课程由各系安排。各系应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把考查课的安排按要求打印好送教务处,考试2周前由教务处向学生公布考试安排情况并分发给有关人员。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得任意更改。
5.4.2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以书面向系办公室申请(因病要附上医院证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核准备案方可缓考。未经批准而缺考者作旷考论。缓考安排在该课程补考时间进行,其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但不及格不再给予补考。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正常的补考时间内参加缓考或补考,可申请重修。
5.4.3 缺课累计达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零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任课教师应严格做好审查工作,在考核一周前,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由系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5.4.4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安排一次补考。补考通知由各系负责发给学生,补考工作由学院教务处统一安排。
除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外,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正式上课后第二周进行。补考不及格应该重修,重修须交纳重修费。补考因特殊原因缺考者,不再单独组织补考,应该重修。
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离校前安排一次正常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留级重修或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考核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和补做,可申请留级重修或结业。
5.4.5 各门课程的补考成绩,任课教师应在补考结束后二天内评好连同试卷并报教务处。
5.4.6 考场管理
5.4.6.1 考场一律采用单人单桌编定座位,如在阶梯课室考试,必须按隔排隔行编座。各系负责编好座位,监考人员要提前进入考场,考生须对号入座。
5.4.6.2 各门课程考试均须配备一定的监考人员。每个标准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人员。
5.4.6.3 考生凭有效证件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不准入场,作旷考处理。考试中途,考生一般不得离开考场。
5.4.6.4 除笔、橡皮擦、尺等文具和教师指定携带的耳机、计算器外,其它物品如教材、学习资料、笔记本、作业本、纸张、笔盒、眼镜盒、录音器材、电子记事簿、通讯工具(包括BP机、对讲机、手提电话)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若带有上述物品,应集中放在指定地点。计算器经监考人员宣布后才能使用,但不准互相借用。
5.4.6.5 监考人员不宣读试题,不解释试题。考生遇有考题字迹不清时可举手询问,其他问题一概不予回答。
5.4.6.6 考生应按时交卷,逾时交卷者考卷作废。答卷不得由他人代交。交卷时不准翻阅他人答案。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停止答题,静候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宣布结束后,方能离开考场。
5.4.6.7 保持考场附近安静,考生交卷后要尽快离开考场,不准停留观望或高声谈论,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5.4.6.8 考生必须独立完成考试,考场作弊按《天津石油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5.4.6.9 各考场发现学生考试作弊,应在考试结束后将其考卷、作弊材料、《考场记录单》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学生处及时内作出处理。
5.4.7 监考守则
5.4.7.1 监考人员必须配戴监考证,要在考试15分钟前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并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并按时发卷。
考试前应检查考场。除教师指定须携带的文具外,考生所带物品都应集中放置。
考生对号入座,考试证要放在桌面上,监考人员要逐一查核学生身份,严禁冒名代考。
5.4.7.2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和暗示。考生对字迹不清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5.4.7.3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要认真巡视考场,注意考生动态,不得看书阅报、聊天谈笑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所带通讯工具必须关闭,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5.4.7.4 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作弊有据者,应立即收缴其考卷和作弊材料,令其离开考场,并将情况填入《考场记录单》。
5.4.7.5 监考人员要准时收卷,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收回的试卷要清点。
5.4.7.6 监考人员在监考中迟到或不到;监考不严格认真,对考生考试作弊现象不管不问、放任自流的,均为监考人员失职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4.8 考场巡视制度
5.4.8.1 集中考试期间,要加强对考试考场的巡视和领导。学院、教务处、各系领导每天应有人值班,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5.4.8.2 每学期考试期间,成立以学校领导为首的巡视小组,负责对全校考试工作的监督指导。
5.4.8.3 巡视员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各考场的考试纪律及监考人员执行考场规则情况。每次巡视应填写《巡视考场登记表》,送交教务处。
5.5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5.6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编写部门:教务处
编写人: 丁彦波
审核人: 辜忠涛
审批人: 李书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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