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HBYT 39-029-2010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修改)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总则、标准和组织领导与实施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生。

2  职责

2.1  学生处(团委)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布置、督促和最终审核。

2.2  教务处、各教学系负责提供学生各学期成绩。

2.3  各教学系(部)组织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全面实施。

3  管理内容

3.1  总则

3.1.1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提高以思想道德为核心的整体素质,实现学院培养目标,特制定此办法。

3.1.2  综合评价的成绩进入学生个人档案,作为评优、奖惩、组织发展、升学深造推荐、毕业审核及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毕业综合素质总评分数达不到70分,暂缓通过毕业审核,缓发毕业证书一年;毕业综合素质总评分数达不到60分,按不予毕业处理。

3.1.3  搞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坚持以下原则:

3.1.3.1科学性原则:即评价方案公正合理,切合实际,实事求是,真正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评价结果能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3.1.3.2客观性原则:即综合评价要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学生平时表现的客观情况。

3.1.3.3公开性原则:即坚持评价办法、评价过程、评价结果三公开,接受全院师生监督。

3.1.4 综合素质评价分为基础性素质评价和发展性素质评价两个方面。

3.1.5 学期综合评价成绩计算:学期综合评价成绩=基础性素质得分+发展性素质得分。

3.1.6 毕业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按学生在校各学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平均值+毕业时发展性素质加分项计算。

3.2 基础性素质评价标准与评价办法

3.2.1 学期基础性素质评价分为德育素质评价、智育素质评价、体育素质评价三部分。

3.2.2 学期德育素质评价总分20分,其中基础分为10分,加减分项为10分,超过20分的如实计算,低于0分,按0分计算。实行按月汇总、学期考核、年度考核按学期考核平均值计算。学期德育素质评价总分=德育素质基础分评价成绩+加分项-减分项计算。

3.2.3 德育素质评价标准: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品行表现优良等方面。

3.2.4 基础分考核标准:思想进步,表现优秀8-10分;能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良好,4-7分;能参加活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一般,1-3分,不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不能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表现差,0分。

3.2.5 考核加分项

3.2.5.1学期内担任学院、教学系主要学生干部(主席、副主席、团委学生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团总支副书记)考核优秀的3分,考核良好的2分,考核合格的1分;

3.2.5.2学期内担任学院、教学系学生组织副部长及以上干部和班长、团支书,考核优秀的2分,考核良好的1分,考核合格的0.8分;

3.2.5.3学期内担任学院、教学系学生组织一般学生干部和宿舍楼楼长考核优秀的1分,考核良好的0.5分,考核合格的0.3分;

3.2.5.4担任班级一般学生干部和宿舍楼层长考核优秀的0.8分,考核良好的0.3分;考核合格的0.1分;以上四项不重复加分,只加一个最高分。

3.2.5.5 个人受到学院上级部门表扬、社会媒体公开表扬加2分。班级、宿舍受到上级部门表扬、社会媒体公开表扬,其成员每人加1分。

3.2.5.6 个人受到院级通报表扬1次加1分,系级通报表扬1次加0.5分。

3.2.5.7 班级、宿舍受到院级通报表扬1次,其成员每人加0.5分;系级通报表扬1次,其成员每人加0.3分。

3.2.5.8 月考勤中,全勤(包括上课、早操、集体活动等)每月加1分,无旷课记录每月加0.5分。

3.2.5.9 全面达到“诚信承诺书”要求,是2分;基本达到1分;否0分。

3.2.5.10 按学期注册,按期交纳学费,无拖欠学费现象(特困生申请缓交应经学院批准),是2分;否0分。

3.2.6  考核减分项,此项分值不受项目分值限制,以实际分值计算。

3.2.6.1 学期内受到警告处分减5分;

3.2.6.2 学期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减10分;

3.2.6.3 学期内受到记过处分减15分;

3.2.6.4 学期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减20分;

3.2.6.5 学期内每旷课1节减0.2分,已因旷课受到处分的不重复减分。

3.2.6.6 个人受到院级通报批评1次减1分,系级通报批评1次减0.5分。

3.2.6.7 班级、宿舍受到院级通报批评1次,其成员每人减0.5分;系级通报批评1次,其成员每人减0.3分;

3.2.6.8 故意损害公物、公共设施行为减3分。

3.2.6.9 男女同学公共场合行为过分亲密,行为举止不雅,发现一次每人扣2分。

3.2.7各级学生干部的考核,由学院学生处(团委)协调负责组织考核的部门、单位认定。

3.2.8 德育素质按月汇总加减分均以学生处、团委联查通报和教学系联查通报有关证书、文件为依据。月汇总由辅导员、班主任拿出初步意见,召开班委会、团支部联席会通过,于次月初第一个班会在班级公布,无异议后备案;学期考核由辅导员、班主任拿出初步意见,于次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召开班委会、团支部联席会通过,经系副主任审核后,报学生处(团委)复核、备案。

3.2.9 智育、体育素质评价总70,按学期进行。由班主任、辅导员负责于下一学期开学前完成,于开学时在班级公布。

3.2.10  学期智育、体育素质评价成绩=[学年内每门必修课和选修课成绩×学时(学分)] ÷∑学时(学分)×70%×学期课程难度系数。其中考试不及格按补考前的实际成绩计算;百分制成绩与5等级制对应按如下表格中的标准计算:(中专和两年制高职课程难度系数为1.1

等级制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

85

75

65

50

3.2.11 学期内无体育课班级体育课成绩按体质监测成绩计算,或不计入,其体育素质在发展性素质评价中体现。

3.3 发展性素质评价标准与评价办法

3.3.1 学期发展性素质评价总分10分,主要评价学生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社会实践与志愿者服务、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六个方面的拓展性表现。

3.3.2 学院建立学生发展性素质评价认证体系,并在院团委设立认证中心,负责发展性素质评价认证、审核、发布工作。

3.3.3 学生发展性素质评价按学期进行,由辅导员、班主任根据认证中心提供的认证,确定学生学期发展性素质评价分数,报教学系审核后,报学生处(团委)审批、备案。

3.3.4 学期发展性素质评价总分10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后面参加活动仍记录在《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

3.3.5 凡积极参加学院或教学系组织的发展性素质教育、拓展活动的学生(不包括观众)给予基础分认证,活动以活动性质和规模为标准分为三级,由院团委制定具体实施标准,负责活动的审批,并协调组织活动的部门、单位进行认证。

3.3.6 认证标准和认证单位如下:

3.3.6.1 在一级发展性素质教育活动中被评为优秀或者获一等奖2,评为良好或者获二、三等奖1.5分,评为合格或获优秀奖、纪念奖1分,参加者0.8分。

3.3.6.2 在二级发展性素质教育活动中被评为优秀或者获一等奖1.5,评为良好或者获二、三等奖1分,评为合格或获优秀奖、纪念奖0.8分,参加者0.5分。

3.3.6.3 在三级发展性素质教育活动中被评为优秀或者获一等奖1,评为良好或者获二、三等奖0.8分,评为合格或获优秀奖、纪念奖0.5分,参加者0.3分。

3.3.6.4 参加持续性活动如军训、业余党校、升旗、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等评价优秀者加4分,良好者加3分,中等者加2分,合格者加1分。由学院团委协调负责组织活动的部门、单位认证。

3.3.6.5 学生干部负责策划一级、二级、三级发展性素质教育活动分别加1分、0.5分、0.3分;参与组织活动学生干部分别加0.5分、0.3分、0.1分。此项加分最高为5分。

3.3.6.6 长期坚持管理、检查的学生会干部,根据检查值班安排与考勤按长期活动来界定。

3.3.6.7 获得荣誉加分项由院团委负责认证:

a) 获国家、省(市)、油田公司、院级荣誉称号、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十佳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自强之星”的学生在评定当学期分别加5432分。其他称号分别加4321分。以上同一学年获得的荣誉只加一个最高分。

b) 获国家、省(市)、油田公司、院级集体荣誉称号、被评为“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的集体,其成员在评定当学期分别各加2.521.51分。其他称号分别加1.310.80.5分。以上同一学年获得的荣誉只加一个最高分。

3.3.6.8其它未涵盖的发展性素质项目及特殊情况,由学院学生处、院团委酌情加分。

3.4  毕业综合素质评价办法

3.4.1 毕业综合素质评价=各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平均分+毕业发展性素质加分项。

3.4.2 考虑毕业生就业的实际情况,第五学期的综合素质评价在第五学期末进行。各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平均分为前五个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平均分。第六学期初进行毕业综合素质评价。

3.4.3毕业发展性素质加分项标准:

3.4.3.1参加校外发展性素质比赛活动由院团委协调学院负责组织的部门、单位认证。按下表确定加分:

 

奖项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参加者

国家级

5

4

3.5

3

2

省(市)级

4

3

2.5

2

1

局级

3

2

1.5

1

0.5

3.4.3.2发表科技学术论文、科研成果、文学作品以所载正式刊物为依据按以下标准确定加分,由院团委负责认证。

奖项

等级

发表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并获奖

发表学术论文、科研成果

发表著作

发表文学或其他作品并获奖

发表文学或其他作品

国家级

5

4

3.5

3

2

省(市)级

4

3

2.5

2

1

局级

3

2

1.5

1

0.5

3.4.3.3获得技能等级证书由院团委协调学院技能鉴定所认证:

a) 四级、三级、二级、一级计算机等级证书,分别加5432分。此项不累加,只加一个最高等级分。第一学期通过加对应的满分,从第二学期开始依次减0.2分。

b) 通过全国英语六级、四级、A级、B级考试。分别加5432分。此项不累加,只加一个最高等级分。第一学期通过加对应的满分,从第二学期开始依次减0.2分。

c) 取得劳动技术鉴定部门颁发或行业认定的各专业各类技能证书。高级证书加4分,中级证书加3分,初级证书加2分。无级别的证书由学院技能鉴定所比照认定。此项先加一个最高等级分,而后每获一个技能证书加1分。

d) 获得局级及以上素质、技能比赛奖励和其它未规定的事项由辅导员、班主任提出申请,由教学系上报学生处、团委确定0.5-3分加分,由院团委确定具体加分细则。

3.5 有关要求和附则

3.5.1 院团委、各系(部)要建立健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平时的考核、管理制度,系主任、系秘书、班主任、学生干部要分工负责收集、记录、整理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新生入学时,班主任要利用班会时间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本办法。对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弄虚作假或评价不公正的,系、部和学生处有权纠正并进行责任追究。

3.5.2  辅导员(班主任)将成绩上报系(部)后,系(部)有权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和本条例的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5%。经学生处审核后给予公布。评价表一式二份,一份留系(部),一份交学生处复核备案。

3.5.3 因教学计划调整,整个学期在校外进行生产实习的班级,综合素质评价由系部制定评价办法,报学生处(团委)审批。

3.5.4学期留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原班级做;休学学生不参加综合素质评价。

3.5.5  学生综合评价表在学生毕业时装入个人档案。

3.5.6  本办法适用我院全日制在校生。

3.5.7 本办法各项考核条文中未包括的其它情况,由学生处(团委)研究后,拿出方案,经学院批准后执行。

3.5.8  综合素质评价满分为100分,办法内各加分项按规定分值记,超出部分作为排名依据。

3.5.9  各系(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系(部)具体情况,在不违背此办法基本框架基础上,制定本系(部)的评价细则,报学生处备案后实行。

3.5.10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为维护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经学生处备案的评价结果任何人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经系(部)同意,可由班主任主持进行复评。各系(部)、学生处(团委)负责受理学生对评价结果的投诉与质询。

3.5.11  本办法自本学期起试行,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4  记录

4.1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表

(学生处设置,学生处和各教学系使用并保存,保存期限1年)

 

 

 


 

编写部门:学生处

编 写 人:王洪波  王国际

审 核 人:刘国民 

审 批 人:李书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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