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HBYT 39-076-2010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修改)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措施及相关政策。

本办法适用于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各教学系及全院职工、应届毕业生。

2  职责

2.1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毕业生就业相关工作的办理。会同教务处、学生处、教学系负责落实就业宣传材料印制和毕业生就业材料准备及发放(如毕业生推荐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成绩单、设计自荐材料样式等),学院其他个人不得假借学院名义自行推荐毕业生就业。

2.2 学生处、教务处要加强职业指导课程建设,开展职业生涯教育与就业观养成教育;落实教育教学改革,注重能力培养,提高毕业生的教育教学质量;

2.3 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组全面负责本教学系各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本教学系毕业生就业方案、措施,实施毕业生就业指导,联系、落实企业,签订就业协议,送学生面试、就业上岗等。

3  管理内容

3.1 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

3.1.1 高职毕业生就业率达到天津市平均水平;

3.1.2 积极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

3.1.3 加强学生就业指导工作,鼓励毕业生多元化就业;

3.1.4 加强学生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完善就业工作运行机制;

3.1.5 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与合作,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基地建设;

3.1.6 做好毕业生的毕业派遣和文明离校工作。

3.2 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措施

3.2.1  全面落实“一把手工程”,完善就业工作运行机制。

3.2.2  加强毕业生就业宣传工作

3.2.2.1  进一步充实学院就业网站信息(包括毕业生信息、企业信息及就业工作进程通报);利用网络媒体宣传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和优秀毕业生就业的典型事迹,不断扩大我院知名度与影响力。

3.2.2.2   落实就业宣传材料印制和毕业生就业材料准备及发放(如毕业生推荐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成绩单、设计自荐材料样式等)。

3.2.3  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转变学生就业观念

3.2.3.1  加强择(就)业技巧教育及就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就业形势讲座,做好就业咨询服务工作;

3.2.3.2  加强职业指导课程建设,开展职业生涯教育与就业观养成教育。

3.2.4  紧紧抓住就业工作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调动一切力量和手段,深化就业推荐网络建设

3.2.4.1  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加强与用人单位联系合作,组织有关人员赴各地人才交流中心、大型企业和有关单位,加大与企业联系力度,宣传我院的毕业生优势,树立学院的良好形象,开展毕业生推荐与调查工作, 培育和开发就业市场,探索“订单式”培养模式,建立通畅的就业市场网络系统;

3.2.4.2  鼓励和指导学生参加各地人才交流中心举办的大型毕业生人才招聘会以及网上企业人才招聘会;

3.2.4.3  加强与校友会的联系,充分利用校友资源,建立就业基地;

3.2.4.4  发动全体教职员工,利用他们在相关地域、专业、行业的影响力,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3.2.4.5  加强与天津市政府的企业主管部门、天津各区县、开发区企业的主管部门以及石油企业的局、处级单位就业准入联系。必要时学院党政领导可以带队去做;

3.2.4.6  建立企业随时招聘的小型双选会的机制,组织好各种形式的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各系(部)也可根据专业的特点,与相应的行业联系,组织专场招聘会等;

3.2.4.7  认真分析研究毕业生的生源结构、专业特点和基本情况,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3.2.4.8  对毕业生进行就业跟踪调查,及时把就业工作中的典型事迹进行总结,加以推广。

3.2.5  坚持就业导向和服务宗旨,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院办学特色,提高学生专业素质和职业竞争能力

3.2.5.1  加强教育教学改革,注重能力培养,提高毕业生的教育教学质量;

3.2.5.2  继续推进“双证书”教学模式,各专业围绕职业技能考核目标和要求,制定和实施职业技能训练目标和考核方案,加强实习基地建设,提高学生专业素质和职业竞争能力;

3.2.6  做好毕业生就业方案并上报、派遣和文明离校工作;按规定做好毕业生的户口迁移工作。

3.3  根据天津市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非津生源专科(高职)层次毕业生原则上不得留津就业。

3.4  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3.4.1  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由学院根据就业协议书,统一上报就业方案并打印就业报到证。就业报到证的“通知书”联,由学院归入学生档案,“报到证”联发放给毕业生本人用于到就业单位报到办理手续。

3.4.2  学院于每年6月初到“市教委就业中心”领取报到证,并缴纳工本费。

3.4.3  学院每年6月中旬报毕业生就业方案,经核准后,按规定的时间要求统一到“市教委就业中心”核发就业报到证。

3.4.4  学院统一办理就业手续后,半年内,待就业的毕业生落实单位后,须凭学院介绍信、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和已打印好的就业报到证,到 “市教委就业中心”办理有关就业手续。每年1231日后落实单位的待就业毕业生凭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直接到“市教委就业中心”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市教委就业中心”定期将毕业生就业情况反馈我院。

3.5  毕业生办理变更单位(改派)手续

3.5.1  已列入就业方案并打印过就业报到证、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关系,又落实新的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可以变更单位(改派)。

3.5.2  办理程序

3.5.2.1  每年9月至年底,当年毕业的学生提供学院出具的同意变更单位证明、毕业生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件、原用人单位同意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原件、原报到证原件,到“市教委就业中心”调整就业方案办理变更单位手续。

3.5.2.2  每年1231日后,非当年毕业的学生提供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件、与原用人单位同意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原件、报到证原件,到“市教委就业中心”调整就业方案并办理变更单位手续,“市教委就业中心”将变更情况定期反馈我院。

3.6  对报到证遗失并要求补发的毕业生,需本人提出申请,持我院及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市教委就业中心”办理补发手续。

3.7  毕业生档案

3.7.1  学院于当年年底,将每年尚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档案转至“市教委就业中心”,并在中心进行求职登记,由中心继续推荐就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3.7.2  “打工”的毕业生档案可委托“市教委就业中心”存档,由“市教委就业中心”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具体包括代缴社会保险、连续计算工龄、评定职称、转正定级、出具各种证明、制作工资档案等。

3.8  对于合格毕业生学院负责推荐就业,就业单位必须为国家合法登记的企业。为保证推荐就业质量,维护学院声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参加学院推荐就业:

3.8.1  受处分还在处分期间的;

3.8.2  在校期间未取得相应德育学分的;

3.8.3  学生违纪正在处理期间的;

3.8.4  有认定补考的学生。

3.9   推荐就业操作程序

3.9.1  学院负责对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其他条件(工资、合同、保险、食宿、环境等)的考察,以确保用人单位的合法性和就业学生的切身利益。

3.9.2  学院据实向学生公布就业信息。

3.9.3  学生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个人的具体条件和意向自主报名。

3.9.4  学院组织学生进行面试。

3.9.5  学院组织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

3.10  对应届毕业生推荐就业的要求:

3.10.1  准备面试必需的资料:

3.10.1.1  个人简历(A4纸);

3.10.1.2  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3.10.1.3  各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在A4纸上);

3.10.2  学生离校自己找工作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办理请假登记手续,请假时间最长为15天,并向系里留下详细联系地址及电话,方可离校,超过时间须回校续假。

3.10.3  学院推荐学生就业不收取学生任何费用,但在组织学生前往用人单位面试及就业时,所发生的路费,由参加的学生自己承担。如通过中介机构联系的就业单位,一旦推荐成功,所发生的中介费,由学生个人承担。

3.10.4  毕业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的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底。自谋职业的学生必须及时提供就业申请和就业单位盖章的录用证明(注明企业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自己找到工作未向学院交录用证明或学院已推荐就业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学院暂不发放毕业证。

3.10.5  已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擅自辞职或因个人原因被用人单位开除者,学院不再为其推荐工作。

3.11  毕业生就业推荐原则

3.11.1  就业推荐采取按综合测评排名择优推荐、学生自愿参加,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对学生不收取推荐就业联系成本费用;

3.11.2  招就处、各教学系就业工作组原则上只对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联系。确需中介机构推荐的,应是待遇较好、规模较大的企业,并经招就处主任和主管院长同意后进行,中介费由学生本人支付。学生上岗、外出面试所需费用(车船、体检等费用)由学生本人支付;

3.11.3  毕业生就业率按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统计口径计算;

3.11.4  毕业生就业对校外及上报的材料须层层把关,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3.12  毕业生就业工作激励

3.12.1  学院向招生就业处、各教学系下达就业率指标,对完成任务的单位,学院奖励单位1万元,用于奖励单位领导及就业工作业绩突出人员,对超额完成就业指标部分按每生400元的标准奖励单位,所得奖励用于奖励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突出人员;

3.12.2  对完不成就业指标的单位按学院双文明量化考核办法处罚,每低于就业率指标1%0.5分,直至此项得分为零。毕业生就业率低于60%的单位,年终考核时,该单位领导要写出书面报告,专题向学院党政领导汇报毕业生就业开展情况;

3.12.3  对于连续两年就业率均低于50%的专业,学院将根据上级要求停止该专业招生;

3.12.4  为了鼓励全院职工参与学院高职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通过自身努力,直接给学院招生就业处提供高职毕业生新增就业岗位的职工(学院招生就业处和各教学系就业工作组成员除外),经招生就业处考核确认企业符合要求,程序符合学院毕业生就业原则和就业有关规定,每实际就业1名高职毕业生(以毕业生就业协议、企业录用证明为准)奖励100元;

3.12.5  在完成学院下达的就业指标的前提下,通过对就业率与签约率的综合评定,由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评选出两个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由学院予以表彰;由招生就业处、各教学系推荐,经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确认评选出6名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并给予适当奖励;

3.12.6  学院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提供有力保障和政策支持。

3.13  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使用及报销程序

3.13.1  各教学系、教研室外出联系就业单位,由各教学系事先向招就处报备,招就处协调各教学系联系就业事宜;

3.13.2  需要派车去联系单位以及就业单位来学院洽谈,须先由教学系主任向招就处主任说明,经主管院长同意后实施;

3.13.3  就业工作发生的车船、差旅、招待等费用由招就处主任和主管院长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从就业专项费用中列支。大额支出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4 记录

4.1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设置,学院毕业生使用,保存5年)

4.2  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证明

(招生就业处设置,学院毕业生使用,保存5年)

4.3  毕业生跟踪调查表(毕业生填写)

(招生就业处设置,招生就业处和各教学系使用,保存5年)

4.4  毕业生跟踪调查表(用人单位填写)

(招生就业处设置,招生就业处和各教学系使用,保存5年)

 

 

 

 


编写部门:招生就业处

编 写 人:吴勇

审 核 人:李书森

审 批 人:李书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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