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划分、基本原则、工作要求、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程序、保密制度、监督和保障等。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实施与管理。

2术语及定义

本办法采用如下定义:

2.1 信息公开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公开。

2.2 院务公开是指学院管理、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问题和涉及学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以及与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的事项,根据有关法规和制度,以多种形式,向广大师生员工公开,使师生员工及时了解院情,更好地参与学院决策、管理和监督。

3 职责

3.1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3.1.1  职责

3.1.1.1负责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工作;3.1.1.2审议学院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

3.1.1.3研究解决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一些重大事项。

3.1.1.4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3.1.2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成

  长: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后勤副院长、学管副院长

  员:学院办公室主任、党委工作部部长、工会办公室主任、人事劳资部(组织部)部长、财务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团委)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矿区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后勤处处长。

3.2 信息公开办公室

3.2.1 职责

3.2.1.1 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3.2.1.2 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3.2.1.3 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3.2.1.4 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2.1.5 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3.2.1.6 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3.2.1.7 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3.2.1.8 负责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3.2.1.9 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3.2.2 信息公开办公室组成

学院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

  任:学院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党委工作部部长。

  员:学院办公室文书和秘书、党委工作部干事、信息中心主任。

3.3 学院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为:

3.3.1 具体承办本部门信息公开事宜;

3.3.2 及时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信息;

3.3.3 组织编制本部门年度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3.4 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递交部门负责人进行保密初审。

4 管理内容

4.1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4.1.1坚持客观真实,公平公正、依法实施,规范运作,方便群众,群众满意的原则。

4.1.2坚持信息公开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的原则。

4.2 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4.2.1 强化领导责任

4.2.1.1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单位、部门领导《绩效合同》中。

4.2.1.2 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2.2 各单位、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4.2.3 编制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4.2.3.1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

4.2.3.2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4.2.4 将学院规章制度汇编成册。

4.2.4.1 将学院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院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4.2.4.2 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单独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4.2.5 严格考核监督。

4.2.5.1 制订对学院各单位、部门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4.2.5.2 每年考核评比一次,对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对不按规定实施公开,或不真实公开而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4.2.6 学院各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扰乱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

4.2.7 学院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4.2.8 学院各单位、部门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

4.3 信息公开的内容

4.3.1 学院应主动公布的信息

4.3.1.1 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4.3.1.2 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4.3.1.3 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3.1.4 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规定,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4.3.1.5 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

4.3.1.6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4.3.1.7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4.3.1.8 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4.3.1.9 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等。

4.3.1.10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4.3.1.11 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4.3.1.12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4.3.2 学院院务信息公开按QG/HBYT 39-127-2010:《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院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4.3.3 除学院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4.4 不予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

4.4.1 涉及国家秘密的。

4.4.2 涉及商业秘密的。

4.4.3 涉及个人隐私的。

4.4.4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4.4.5 其中4.4.2项、4.4.3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已公开。

4.5 信息公开的方式

4.5.1学院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校园网、院刊、信息公告栏、新闻发布会、电子显示屏以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4.5.2 属于应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4.5.3职能部门应当适时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4.6 信息公开的程序

4.6.1 主动公开信息

4.6.1.1面向社会公众公开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公开的事项,有公开事项的责任单位填写《信息公开审批表》,党群事项经保密办公室和党委工作部审核,党委书记签批后实施公开;行政事项经保密办公室和学院办公室审核,院长签批后实施公开。同时,将审批表和公开内容材料送信息公开办公室存档备查。  

4.6.1.2 学院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4.6.1.3 学院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4.6.1.4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6.2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4.6.2.1除规定的各职能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程序如下:

4.6.2.1.1 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电子邮件);

4.6.2.1.2 明确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4.6.2.1.3 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希望回复时限等;

4.6.2.1.4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4.6.2.2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4.6.2.2.1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6.2.2.2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6.2.2.3 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6.2.2.4 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4.6.2.2.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4.6.2.2.6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4.6.2.2.7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4.6.2.3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4.6.2.4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院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4.7 保密工作制度

4.7.1 学院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原则上应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学院“保密机构”进行核定。

4.7.2 学院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学院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4.8 监督和保障

4.8.1 学院办公室和纪检办公室负责对职能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8.2 学院各单位、部门每年向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8.2.1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4.8.2.2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4.8.2.3 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4.8.2.4 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4.8.2.5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4.8.3 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认为学院职能部门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办公室、纪检办公室或者分管院领导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督促处理。

4.8.4 学院各单位、部门如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学院办公室和纪检办公室等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罚。情况包括:

4.8.4.1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4.8.4.2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4.8.4.3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8.4.4 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的;

4.8.4.5 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4.8.4.6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4.8.5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5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9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6 记录

6.1 信息公开统计表(信息公开办公室设置,使用,保存,保存期长期)

6.2 信息公开审批表(信息公开办公室设置,各单位使用,信息公开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长期)

 


 

编写部门:学院办公室

编写人:  韩福勇

审核人:  林长海

审批人:  李书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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