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心理咨询督导制度是心理咨询工作的需要,也是由心理咨询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和特殊性决定的,心理咨询督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心理咨询工作发展的必要保障,是提高我校心理咨询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咨询效果的有效措施。
1、总督导员应为心理学或相关专业毕业,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职称,有两年以上咨询经验,接受过督导培训,在咨询技术上具备最高的学术威望。
2、督导由总督导和我院健康教育教研室负责人联合提名,由院学生处认可。
3、总督导负责心理咨询整体上的纠偏和导航;解决督导员解决不了的疑难问题。
4、督导负责完善被督导咨询员的个人心理健康、咨询技术,矫正个人心理问题分析等。
5、对于咨询员的疑难,督导分析后,在指导的同时给出适当的建议。
6、督导应根据实际需要推荐被督导的咨询员阅读专业书籍并提供疑难解答。
7、在信任基础上,咨询员感到自己出现偏差时可以向督导求助。
8、咨询员需要尊重和认真学习督导提出的指导性意见。被督导咨询员如果认为督导确实存在问题,需要向督导小组提出报告,督导小组受理后讨论研究。
9、每年督导小组应对我院专、兼职心理咨询员进行考核,向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作出评议;⑴继续聘用 ⑵继续试用 ⑶辞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