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夜间晚归和夜不归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在校人身安全,根据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学院将进一步加大夜间晚归和夜不归宿检查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校住宿的学生须按指定房间、床位就寝,应遵守学院作息时间按时归宿,严禁学生晚归和夜不归宿。严禁学生私自在校外租房。
二、晚归和夜不归宿的界定
(一)晚归的界定
晚归的认定时间原则上为22:30之后23:00之前(周一至周日),所有住宿学生必须于22:30前返回学生宿舍,未能按时返回宿舍就寝的行为,视为晚归。
(二)夜不归宿的界定
1、夜不归宿指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23:00后回宿舍或通宵不回宿舍就寝;
2、节假日未登记离校或夜间查寝后,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或进行登记而离开宿舍者,一律按夜不归宿处理。
三、因请病、事假不能在校住宿的学生,须凭请假条到所居住宿舍楼管理员处办理登记手续,方能离校。如未到值班室登记擅自离校者,视作夜不归宿。
四、夜间迟归学生必须携带相关证件到所在宿舍楼值班室登记备案后,方可返回宿舍。
五、学生宿舍对学生夜不归宿实行每日检查和每日通报制,宿舍管理员每天将夜不归宿检查情况于次日上午9:00前报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宿舍管理中心汇总后于上午前通报到学生所在系,由系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和《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学生处。
附录:3.2.10.5 严禁夜不归宿。一次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两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三次以上(含三次)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六、各班班长要配合做好对本班学生夜不归宿情况的检查和报告,对玩忽职守,不能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者,一经查实,撤销班长职务,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对不配合检查工作、检查中冒名顶替、伪造假条、翻越宿舍窗户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违纪处理。
七、对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学生,一经发现将按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请家长到校协助教育。
八、宿舍管理员每日要认真检查学生夜不归宿情况;学生处、各系学工干部、班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会要定期进行抽查。
九、夜不归宿原则上禁止事后补假,特殊原因的,必须经过系学工主任同意。
十、凡有夜不归宿记录的学生,学生处将取消该生学期评优评先资格,并与该生奖、助学金挂钩。
特此通知。
学生处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
|